第一条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等重要文件精神,根据国家信用体系建设部级联席会议的要求,为加强灾害防御领域企业诚信建设,增强行业内企业的履约能力和履约意愿,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灾害防御领域相关企业的信用等级评价,由中国灾害防御协会(以下简称“中灾协”)统一组织,委托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具体实施,评价对象是灾害防御领域内有展示信用形象意愿、并自愿参加信用评价的企业主体。
第三条 信用评价工作遵循“自愿、公开、公正”的基本原则,其评价方法、指标体系、评价程序和评价结果由中灾协统一进行公示。
第四条
建立中灾协企业信用体系和信用管理机制,开展信用评价工作,目的是增强行业自律意识,提高各类机构信用管理水平和抵御风险能力,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促进行业持续、和谐、健康发展。
第五条
中灾协设立信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信用体系建设及信用评价工作,推动信用体系建设成果的社会应用。
第六条 中灾协信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信用工作办公室,办公室由相关领导、业务部门、行业专家及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等组成,具体执行协会信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信用工作办公室挂靠在秘书处技术部。
第七条 信用评价技术工作委托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实施。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必须坚持独立、公正地位,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并承担行业通行的公允责任。
第八条 建立灾害防御领域生产制造、咨询服务、商贸企业、教育培训、仓储物流等行业评价指标体系,采用定量与定性、动态与静态、宏观与微观、历史与未来相结合的科学分析方法进行评价,客观反应企业主体的信用能力。
第九条 中灾协企业信用等级分为三等九级,信用状况依次用AAA、AA、A、BBB、BB、B、CCC、CC和C表示,其中AAA级表示受评主体信用状况最优,向下逐级递减。
第十条 申报参加信用评价的企业可在中灾协官网下载《中国灾害防御协会企业信用评价申报书》,并根据申报书的要求向信用工作办公室提交必要资料。拟申报企业应对自行填报的数据内容及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申报参加信用评价的企业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机构合法存续、专业资格资质证书完备。
(二)正常且连续经营时间三年以上。
(三)近三年内机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无重大负面公共信用记录。
(四)近三年内无重大事故或重大投诉且已被行政管理部门裁定事项。
第十二条 信用等级报告是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根据公示的信用评价方法和指标体系出具的专业性报告。
第十三条 信用等级报告一般包括受评企业的信用状况符号、评价分析和相关说明三个基本部分。具体包括参评企业的基本信息、经营管理信息、所属行业分析、财务结构及财务质量分析、公共信用记录等内容,并附有信用等级标准和主要财务信用依据。
第十四条 信用等级评价报告应完整、充实、可靠;报告用语要精炼、准确、通俗易懂;评价内容要求逻辑连贯、科学;评价分析要求客观、公正、准确;版面要求美观、大方、便于阅读和使用。
第十五条 信用评价结果在中灾协网站(http://www.zaihai.cn/)进行公示。如参评企业自行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需按信用评价合同中的有关规定,按公示格式进行刊登。
第十六条 中灾协向参评单位颁发制式的评价证书和牌匾。
第十八条 树立中灾协企业信用评价品牌,提升信用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信用评价结果可在企业承接业务、企业宣传中使用;可作为行政机关和有关行业组织监督管理、资质等级评定以及周期性检验和表彰评优等工作的依据;鼓励社会主体在市场活动中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评价指标之一。
第十九条 中灾协官方网站为社会提供信用信息查询服务,定期向“信用中国”网站提供信用信息,实现信用信息的互通与共享,供各类企业、商业机构、金融机构、政府机构、各地方主管机关使用。
第二十条 中灾协信用工作办公室负责申报企业的信用信息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商务领域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并依据《商务领域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规范参评企业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共享、公开与使用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维护信用评价工作的公正性,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及其财务管理制度,不以赢利为目的,适当收取成本费用,用于信息采集与核查、数据处理、专家评审、信息公示与协调、专项管理和证牌工本费等,不得向参评企业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及赞助费。
第二十三条 中灾协在开展信用评价工作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严格依据公示的信用评价方法和指标体系开展信用评价工作,保证信用评价结果的公开、公正、科学和完整性。保证信用评价结果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 认真对待和核实评价过程中的投诉和反馈信息,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参加信用评价工作的企业经过信用评价获得信用等级后,须自觉接受相关组织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所有参与信用评价的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客观公正原则,不得泄露参评机构商业秘密。要坚持为企业服务的宗旨,最大限度地减轻企业负担。要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恪尽职守,廉洁自律。对在信用评价工作有违纪行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中国灾害防御协会负责解释。